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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透露,针对2023年5月23日在浦东新区张江中区单元56-01地块项目发生的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上海含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完成了调查工作。据了解,该事故发生于当日上午9时左右,造成了一名工人不幸身亡。一项调查显示,浦东新区张江中区单元56-01地块项目的建设单位是上海翌鑫置业有限公司,总承包
据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透露,针对2023年5月23日在浦东新区张江中区单元56-01地块项目发生的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上海含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完成了调查工作。据了解,该事故发生于当日上午9时左右,造成了一名工人不幸身亡。
一项调查显示,浦东新区张江中区单元56-01地块项目的建设单位是上海翌鑫置业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是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此外,幕墙安装分包单位为上海富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吊篮设备的租赁及维保单位为上海含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上海建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调查结果表明以上单位均参与了该项目的建设。
项目位置:该项目位于张江中区单元56-01地块,毗邻中科路,紧靠卓慧路,毗邻学林路,北至海科路。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2023年5月23日,含芙公司的维保人员刘某庆按照合同约定前往张江中区单元56-01地块项目A1楼对吊篮进行日常维保。当时,施工人员杨成雨正在A1楼东侧地面扎钢筋,听到一声巨响后发现有人摔倒在地上,吊篮则悬挂在A1楼4层东立面墙外侧。巡查员李士锋在A1楼西侧货梯口巡查时,听到工人报告A1楼发生事故,立即前往现场。他看到刘某庆倒在地上,随即安排车辆将他送往上海市曙光医院(东院)进行抢救。然而,经过紧急抢救,刘某庆于当日9时49分不幸去世。
重新创作:A1楼屋顶吊篮平面布置图
▲A1楼东侧4层顶平台
▲事故吊篮情况
根据现场勘查、询问调查和资料查阅等综合分析判断,发现刘某庆在维保吊篮时遇到了提升机需要拆除运回公司检修的问题。由于提升机重达50公斤左右,而A1楼室外电梯已拆除,刘某庆为了方便,将吊篮移位至A1楼4层东侧框架幕墙顶部边缘,试图将吊篮下降至地面。然而,在下降过程中,由于房屋顶部悬挂钢丝绳的行走小车未设置锁定装置,悬挂吊点移动,导致顶部钢丝绳悬挂吊点与吊篮吊点产生垂直偏差,使安全锁联动锁死钢丝绳。刘某庆为了继续操作,人为使吊篮北侧工作钢丝绳及安全钢丝绳失效,加之A1楼4层框架幕墙顶部宽度较窄,吊篮停靠不平稳,在下降过程中吊篮突然倾覆,导致刘某庆坠落至地面,造成了事故。
经过调查,调查组得出结论:刘某庆在A1楼东侧4层顶平台进行维保作业时没有系好安全绳,并将吊篮停靠在4层东侧框架幕墙顶部,导致吊篮处于不稳定平衡状态。此外,刘某庆还人为使吊篮北侧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处于无效状态。在吊篮下降的过程中,吊篮突然倾覆,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事故的间接原因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
(2)含芙公司在吊篮维保过程中未制定针对拆卸提升机等特殊情况的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的针对性不强。此外,对于维保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存在缺失,未能及时制止人员未佩戴安全绳和违规操作吊篮的行为。
富艺幕墙在对吊篮维保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交底方面存在不足,没有严格监督维保人员正确佩戴安全绳,也没有及时发现违规作业的不安全行为,这给维保人员的安全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组指出,含芙公司项目负责人常志彪在维保项目中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制定拆卸提升机等特殊情况下的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的针对性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刘某庆的违规行为。这些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因此,调查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富艺幕墙公司项目经理杜显威因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吊篮维保人员安全教育交底不到位,未能严格督促维保人员正确佩戴安全绳,未能及时发现违规作业的不安全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富艺幕墙公司的安全员李士锋在项目实际施工环境及条件方面没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交底,导致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在刘某庆维保时未佩戴安全绳及违规操作吊篮的不安全行为方面,李士锋没有及时发现,这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李士锋在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富艺幕墙公司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李士锋进行处理。
此外,含芙公司在《吊篮维保操作规程》中没有明确规定拆卸提升机的具体操作步骤,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的针对性也不够强,同时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也存在缺陷,未能及时制止维保人员违规操作吊篮和未佩戴安全绳的行为。这些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含芙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韩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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